公 告 日:
1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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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被告魏應充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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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被告魏應充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裁定新聞稿

壹、本院裁定事實摘要:
  被告魏應充因詐欺取財之1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共8罪),分別經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及7月(以下依序稱為編號1至8)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與法相合,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仍得提起抗告,全案尚未確定。
貳、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本院前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就被告魏應充其中所犯不得易科罰金各罪所處罪刑(包括本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7罪,合計37罪),業經最高法院分別為駁回上訴確定(即本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編號2至8所示之7罪),或予以撤銷(即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30罪),該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之基礎,已有所更改變動。本件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即無應依該原定執行刑減少刑期利益之比例予以扣除之問題。
二、本案定應執行刑之主要審酌事由:被告魏應充於103年3月25日至同年9月5日先後犯本件編號2至8所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7罪,均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各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惟兼衡被告魏應充前於101年12月間至102年11月6日擔任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指示更改調合油配方,而犯本件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之1罪,重創我國食品安全之國際形象,竟於犯後未逾5個月,即再犯上揭編號2至8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考量被告魏應充行為當時為國內頗具營業規模之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代表人,枉顧應有之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之身體健康,收購進口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充作已具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加以精煉製後販售予不同7家廠商,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之權益,並使其中1家廠商因信賴頂新公司應具有較高之品管能力,陷於錯誤購買頂新公司製造之食用油產品,再轉售予其他下游廠商製成食品販售予一般消費大眾,致一般消費大眾亦誤食假冒之食用油產品,造成消費者心理恐慌,影響國內食品安全甚鉅,主觀惡性非輕;復衡酌被告魏應充本案所犯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2年(指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另編號2至8所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中,較高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暨綜合參酌編號1至8所示確定判決所載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罪有關之量刑事由及檢察官、被告魏應充之選任辯護人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以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陪席法官劉敏芳、受命法官李雅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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