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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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2019年公法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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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2019年公法研討會」新聞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於108年11月15日共同舉辦「2019年公法研討會」,研討主題為公教人員人事行政爭訟,除本院及地方法院審判業務同仁出席,亦吸引關心本項議題之各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各院校相關業務人員,以及律師、民眾等近百人踴躍參加,儼然是中部地區難得一見的公法盛會。
  欣逢中興大學創校百年,許金釵院長首先祝賀興大百歲生日快樂,校運昌隆,並表示促進學術與實務的對話,在司法院及本院都是每年度的重要工作計畫,本院將持續關注法制上重要議題與各大學法律系、所合作交流,合辦法學研討會。
  研討會第一場次由許院長主持,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就「公務人員轉任問題之檢討」進行論文發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程怡怡法官擔任與談人。張教授指出轉任為我國公務員法制上重要制度,然而法釋義學上卻幾乎全無討論。他分析、歸類現行法上轉任規定,就轉任的概念,區分非公務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如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及不同種類公務員之轉任(以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之相互轉任為典例)詳加解析,並從我國現行法令比較轉任與任用、轉任與調任的不同,更旁引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上任用概念作為參考。張教授認為我國現行分散的轉任規範可以再細緻化,例如主動與被動轉任,即應作不同的設計。與談人程法官則從「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公務人員俸額表」及實務案例補充轉任制度,並對公務員轉任應有的保障,提出以衡平原則作為制度設計的看法。
  第二場次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王德麟審判長主持,東吳大學法律系程明修教授就「公務員法領域之行政處分概念」提出論文報告,並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張國勳庭長擔任與談人。程教授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2則決議的具體問題出發,就丙等考績可否爭訟與是否為行政處分作深入探討。程教授認為,以「重大影響」作為行政處分的判斷標準,在行政訴訟舊制僅有撤銷訴訟一種訴訟類型,非行政處分即代表沒有權利救濟機會之時期,固有其歷史緣由。但在89年新制已有各種訴訟類型及90年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理應回歸立法定義之行政處分,尤以「對外直接法效性」為最重要判準,否則會造成「行政處分相對化」或「指鹿為馬」,將可能不是行政處分也認為具有處分性格的扭曲現象。與談人張庭長表示相較之下現行公務員的訴訟權保障仍有不足,應揚棄非行政處分就不得請求司法救濟的舊思維,還給行政處分原本的面貌,並呼籲別再錯過「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片拼圖」的契機。
  第三場次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主持,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江嘉琪副教授就「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與資遣之法律問題」發表論文,最高行政法院高愈杰法官擔任與談人。江副教授指出教師之資遣與因重大事由之解聘、不續聘,其事由、程序、法律效果不同,但實務上不少以108年修法前教師法(仍為現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案件,依規定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然案件處理結果最後卻作成同法第15條「現職工作不適任」資遣教師之決定。江教授詳細解析兩者的概念與差異,就兩者之關聯性,她認為前者係可歸責於教師,後者則具非可歸責於教師之屬性,故她傾向採「質的區別說」,而非情節輕微或嚴重程度差別之「量的區別說」;與談人高法官則從108年修法後教師法相關規定角度,就兩者究係質或量的區別提出看法,並補充在私立學校教師遭學校解聘案例,一方面就僱傭關係提起民事訴訟,一方面又須提行政訴訟撤銷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處分之奇特情形。
  本次研討會透過見解精闢之論文發表,由學界與實務界專家針對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亦熱烈提問,大家分別從法規面、案例分析等各層面深入探討,並提出寶貴意見,研討會在熱烈討論的氣氛下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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