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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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勤股
標  題: 公告具保人許麗菊領取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118 號被告張麟添詐欺案件,於74年1 月28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及利息。

公告具保人許麗菊領取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118 號被告張麟添詐欺案件,於74年1 月28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勤
本文: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許麗菊領取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118 號被告
   張麟添詐欺案件,於74年1 月28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0
   ,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6年度易緝字第118 號被告張麟添詐欺案件
     ,具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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