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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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勤股
標  題: 公告具保人李林玉鳳領取本院75年度易緝字第3號被告楊志成詐欺案件,於74年6月26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20,000元及利息。

公告具保人李林玉鳳領取本院75年度易緝字第3號被告楊志成詐欺案件,於74年6月26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2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勤
本文: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李林玉鳳領取本院75年度易緝字第3 號被告
   楊志成詐欺案件,於74年6 月26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2
   0,000 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
   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5年度易緝字第3 號被告楊志成詐欺案件,
     具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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