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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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定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定103審訴1327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游榮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為
     被告游榮輝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游榮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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