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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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意股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68號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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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68號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侯順得即林素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新興區自立橫路36號
           送達代收人 侯慧珠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56號3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詳附件(108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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