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本院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認「最高法院分案配套不全,電腦系統與人工作業均有缺失,造成分案不公,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監察委員請司法院督促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之說明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本院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認「最高法院分案配套不全,電腦系統與人工作業均有缺失,造成分案不公,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監察委員請司法院督促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之說明新聞稿

壹、就監察院調查結果壹,本院之說明:
一、本院為減輕新到任法官壓力,於106年8月16日106年度第4次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作成新到任法官不依往例加分底案12件,惟到職日起3個月不能休假抵分案件之決定,而106年9月份5位新到任法官雖依前述決議不加分底案,但仍應正常分受案件(包括訴、抗、聲字)。
二、因本院於106年8月間,存科待分之民事抗告、聲請事件已達千件,立法院對本院民事積案太多提出質疑,要求儘速結案,深具處理之急迫性,且抗字事件內容繁雜者所在多有,並非一定易於處理,為加速審結此類事件,乃於106年8月28日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作成「本院存科待分之抗告、聲請事件,自今年9月起分由全部法官審查(扣除9月7日報到之5位新到任法官、2股審查股)」之決定。
三、惟本院當時專注於清理抗告、聲請事件之積案,作成上開決定時疏未注意可能有僅剩一股法官分受專庭事件之情形。
四、嗣本院針對此情形已檢討改進,於107年5月修正電腦分案作業系統邏輯,並於107年8月16日公布之「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六點第抾結4款規定,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已避免此情事發生。
貳、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貳,本院之說明:
一、司法院訂頒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有關民事事件部分,未如刑事案件就「社會矚目」案件設有「矚訴」、「矚重訴」、「矚上訴」、「矚上重訴」……等案號字別,民事科審查股書記官無法從原審案號具體判斷案件是否為「社會矚目」。且社會矚目案件於發生初期,媒體固大幅加以報導,惟隨時間經過,待上訴三審時,新聞熱度已大不如前。事件是否屬社會矚目,端賴審查股書記官個人經驗及敏感度加以判斷。
二、106台上2315(識別碼106V010295)、106台上2316(識別碼105V012794)民事事件,民事科審查股書記官分別於106年2月21日、105年11月24日完成初步審查,當時並未判定其為社會矚目案件,未於卷面加蓋「社會矚目」章戳,致分案股未能立即提前分案,而將之以一般案件送審查庭法官審查。
三、 嗣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訴違反保險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抗告案件於106年3、4月間繫屬本院,媒體大幅報導;同年8月間,民事科科長複閱民事續收文狀時,發現多件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遞書狀,乃查覺截至106年8月20日止,幸福人壽淘空案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已有4件繫屬本院。因就該等事件是否屬專庭事件、應否作相關分由同一股審理、應否提前分案等有疑義,遂立即陳報兼理民事科之民一庭劉庭長,並請示應如何處理。劉庭長審酌該等事件均屬幸福人壽淘空案所衍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僅各事件之當事人略有不同,乃指示該等事件應作相關,提前分由負責公司法事件之專庭辦理。民事科各股於辦理業務時發生任何疑義,向均請示兼理民事科之民一庭庭長,本件與以往通常作法並無不同。
參、就監察院調查結果參,本院之說明:
  本院108年8月12日新聞稿所述內容,係指本院民事庭除人工分案外,向無於分案前先行決定可否抵分及如何抵分之慣例,然RCA案之前,有94年第11屆總統及副總統「當選無效」、「宣告選舉無效」上訴事件,經94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並決定以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分案及受命法官停分2個月,RCA案亦循例於107年第2次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以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分案及主辦法官停分5個月。
肆、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肆,本院之說明:
一、有關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胡景彬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案,收案日為106年9月7日,分案日為106年11月6日,且本院刑事分案每月分案二次,106年9月分案日為9月4日及9月18日,106年10月分案日為10月2日及10月23日,106年11月分案日為11月6日及11月20日。
二、本件收案日期為9月7日已逾9月第一次分案(9月4日),收案後由刑事科程序審查,審查清點卷證無訛後,送分案股待分案。分案股依獨立輪次及識別碼依序取案,本件為二大袋以上(共計6大袋、卷宗數341宗)之案件,二大袋以上案件每次分案件數僅3件。
三、因106年9月7日為調辦事法官年度調動日期,當月共有二大袋以上案件3件退科,需先分出,當時二大袋以上案件含上開退科案件,有提前分案之存科待分件數共為42件。
四、本院並無將案件置於倉庫拖延分案之情事。
伍、就監察院調查結果伍,本院之說明:
一、104年10月27日鄭院長到任,了解當時分案情形後,即指示資訊室修正分案程式務必改採全部電腦抽籤方式分案,但本院分案邏輯規則複雜,修正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
二、105年1月間,院長指示先實行本院一案號到底政策,在院長積極推動之下,於1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一案號到底措施。106年2月3日院長再次指示進行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規劃,至107年1月因一案號到底程式已穩定,準備進行完全電腦亂數抽籤自動作業,減少人工計算操作,並於同年月17日廢除分案法官。同年3月因楊絮雲法官質疑分案不公後,院長更積極作為及通盤性的檢討,指示資訊室為分案程式之修正,改採全面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並經司法院資訊處協助,開始啟動電腦分案程式視覺化分案專案之修正。
三、嗣於107年5月成立分案室,同步以視覺化分案頁面呈現公開分案作業,並新增符合限量分案規則之邏輯、互斥分案邏輯、暫時豁免邏輯等多項分案程式邏輯演算法設計,期間反覆驗證分案程式邏輯及視覺化頁面呈現等,迄同年9月完成修正,民、刑分案均採全面化之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以視覺化頁面呈現,使分案資訊清楚呈現,分案作業在分案庭長監督下完全公開、透明,全程開放庭長、法官到場觀看,分案作業過程亦全程使用電腦軟體側錄存檔。並於分案前將待分案件及參與股別、空籤數等資訊及分案後將分案結果公告於本院內網分案歷程專區,且提供各種分案簿冊列印報表等功能,讓本院分案系統完全公開、透明、公正。
陸、就監察院調查結果陸,本院之說明:
一、本院自104年底即進行一案號到底、電腦抽籤分案等積極措施,於107年3月發生楊絮雲法官質疑分案不公事件後,更積極檢討,並為後續各項分案邏輯修正。
二、本院108年8月13日新聞稿,所指抵分情形,係說明106年9月起至107年5月止,辦理特殊商事事件專庭法官之抵分案件情形,惟敘述不夠詳細、用語不夠精準,造成誤會,深感抱歉。
三、本院已規劃逐步廢止限量分案之具體方案,將提出法官會議討論,期望可以在三年期程完成廢止限量分案目標。
四、關於分案電腦程式邏輯之缺失,造成法官分案不均,本院院長再次表示:「我未能及時察覺,是我做得不夠好的地方。而制度上的缺失,本質上應由擔任首長的我負責改正。本院已於去年進行並完成分案電腦程式之改進,訂定分案實施要點,並設置分案室,使電腦分案作業視覺化,完全可以公開透明,本院絕無怠忽改革的情事。至於制度上的缺失所造成的結果,本人願意完全承擔。」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