獺B第二審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辜仲諒、張明田於其2人分別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總執行長及財務長期間,以及林祥曦於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法人金融事業總管理處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暨副總經理期間,與林孝平、陳俊哲(以上2人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共同為中信金控處理轉投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金控)之事務,於一定權限範圍內支配中信金控之財產利益,嗣因中信銀行持有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克萊銀行)所發行之30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連結標的為兆豐金控股票)而有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關於轉投資持股限制規定之疑義,即逾越渠等上開職務權限範圍,利用中信銀行、中信金控董事會均不知悉由陳俊哲設於英屬維京群島之紙上公司即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下稱紅火公司)承接上開結構債,於安排並從事該結構債交易之際,已預見紅火公司嗣後因贖回上開結構債而賺取應歸屬於中信金控之財產利益將脫離中信金控之掌握,卻仍為將上述結構債讓售予紅火公司之處分行為,使紅火公司嗣後因贖回上開結構債而獲利美金3,047萬4717.2元之財產利益脫離中信金控之掌控管領,致生損害於中信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