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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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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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英文雄  住苗栗縣苗栗市上苗里4鄰中正路58號
      英文榮  住苗栗縣苗栗市中苗里2鄰中正路475號
      英美惠  住臺中市西區土庫里32鄰五權西路一段
            168號18樓之1
           上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尚敏
           住新竹縣竹北市成功13街32號9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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