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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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
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彩雅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仁德區義林路15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高佳琳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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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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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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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彩雅有│凱基商業銀│汯霈有│108年10月26日 │1,010,301元 │AE5000339 │
│ │限公司│行台南分行│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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