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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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慎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請人蘇俊銘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請人蘇俊銘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非慎108司催第84號
主  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裁
     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蘇俊銘  住彰化縣員林市和平里中山路二段277
            巷12弄11之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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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603號        │股票  │1   │1    │面額新│
│  │               │              │    │   │    │臺幣貳│
│  │               │              │    │   │    │萬元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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