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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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林德盛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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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林德盛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 本院判決摘要:
一、林德盛、王文俊及陳燕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更怞r第37號判決。檢察官、林德盛及陳燕華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 第二審判決情形:
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
林德盛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 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
王文俊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 千元折算1 日,褫奪公權3 年。
陳燕華非公務員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 千元折算1 日,褫奪公權3 年。
X、 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林德盛係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王文俊係前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陳燕華係林德盛女友。曾0翔因販毒等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後,王文俊向曾0翔配偶江0欣表示:「 100 萬換10年,值不值得」,再於該案二審準備程序開庭前之95年1 月16日或17日晚間,帶同江0欣前往花蓮市和歌山卡拉OK店,與受命法官林德盛見面,在王文俊、陳燕華之促成、附和下,雙方達成由江0欣交付賄賂給林德盛,林德盛於職務上為有利曾0翔判決之期約,林德盛並指定陳燕華為其聯絡人。林德盛遂於該案審理期間,調查有利曾0翔之事證,並多次邀請江0欣參與其與王文俊、陳燕華之聚會,向江0欣透露審理進度、分析案情。江0欣則致贈禮物予陳燕華,維繫與林德盛之良好互動。嗣林德盛父親林0清於96年5 月3 日去世,王文俊即示意、安排江0欣於同年5 月15日林0清出殯前某日晚間,在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附設殯儀館靈堂外,假借奠儀之名義交付10萬元賄款予林德盛。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就林德盛、王文俊共同收受10萬元賄賂,陳燕華共同期約賄賂部分,已詳敘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檢察官、林德盛及陳燕華上訴,係對原審採證認事、其他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檢察官就原審維持第一審就林德盛、王文俊及陳燕華被訴共同收受江0欣贈送之皇家禮炮洋酒禮盒等物,涉嫌收受賄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合,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亦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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