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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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8司執迅字第1024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柏凱即王俞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24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柏凱即王俞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迅股書記官李漢仁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迅股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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