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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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因聲請人蔡福賢遺失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因聲請人蔡福賢遺失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103)存 字第 233 號

主旨:因聲請人蔡福賢遺失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3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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