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慎股
標  題: 發還本院87年度易緝字第12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暨利息

發還本院87年度易緝字第12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暨利息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慎
本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易緝字第12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100,000 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周玉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 元
     為被告林義興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周玉萍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決行〔函〕:
書記官
核章欄:
                          決行
書記官   科長( 股長)    法官   審判長   院長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