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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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科慎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訴字第15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訴字第15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暨利息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慎
本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訴字第15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20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吳姍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0 元
     為被告吳瓏山(原名吳榮松)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
     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吳姍姍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決行〔函〕:
書記官
核章欄:
                          決行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審判長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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