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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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科信股
標  題: 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陳秀雄、羅陳玉味、張遵賢公示送達公告

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陳秀雄、羅陳玉味、張遵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信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秀雄、被告羅陳玉味、被告張
     遵賢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
     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開
     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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