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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08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科信股
標 題:
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陳秀雄、羅陳玉味、張遵賢公示送達公告
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陳秀雄、羅陳玉味、張遵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信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秀雄、被告羅陳玉味、被告張
遵賢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
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開
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