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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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就媒體所載「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近四個月」之澄清新聞稿-司法院已積極籌劃防逃新制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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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體所載「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近四個月」之澄清新聞稿-司法院已積極籌劃防逃新制之配套措施

就媒體所載「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近四個月」之澄清新聞稿-司法院已積極籌劃防逃新制之配套措施
  有關媒體報導,刑事訴訟法的防逃新制施行後,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迄今近四個月,形成防逃上的大漏洞云云,須予澄清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增列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就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辦法,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該修正條文於108年(下同)7月19日生效施行後,為釐清新制適用上之疑義,本院除於8月13日召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外,並於8月14日召開「落實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研商會議,邀請法務部代表與會,且就本院、法務部共同建置科技監控設備等議題,達成部分共識。
  在已達成部分共識之基礎上,本院旋於9月2日籌組「科技設備監控制度」推動工作小組,並業於9月19日、10月24日及訂於11月20日召開該工作小組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除小組成員及法務部代表外,並邀請研究機構及專業公司代表與會,說明科技設備監控之最新技術及應用範疇,以利相關制度之推動及執行辦法之訂定。
  再者,關於命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及禁止處分財產部分,本院已函請各相關機關協助辦理,並就法院辦理此等業務所應注意之事項,於10月4日、10月28日函送各法院參考。
  至於偵查中法院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乙節,審、辯、學各方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建立公平法院、權力分立精神、偵查浮動及執行效率等理由,多認宜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惟法務部尚有不同意見,本院亦會持續與法務部溝通、協調。
  從而,本院已持續籌劃防逃新制之配套措施,並積極研修「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俾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下,使新修正條文更為順利運作。媒體所述「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近四個月」云云,多有誤會,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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