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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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方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335號優先承買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335號優先承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08司執方字第54335號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33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汪思賢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業經以新台幣965,000元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拍定。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或基地出租人。
 三、第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亦有優先購買權。
 四、台端 如符合上開資格,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拍定之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具狀聲明優先承買,並請檢附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五、不動產標示及價金詳如附表。
附表:
財產所有權人:汪思賢
1、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31地號土地、面積2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十二分之一、拍定金額新臺幣128000元。
2、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32-1地號土地、面積7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拍定金額新臺幣448000元。
3、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33地號土地、面積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十二分之一、拍定金額新臺幣64000元。
4、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34-1地號土地、面積51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十二分之一、拍定金額新臺幣32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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