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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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基院麗108司執勤字第4111號公告徵詢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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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麗108司執勤字第4111號公告徵詢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08司執勤字第4111號

主旨:公告徵詢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之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1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耀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將債務人黃耀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53,000元拍定在案。
 二、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簡茂膽、簡茂琳依耕地租約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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