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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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德股
標  題: 公告發還具保人邱玉梅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具保人邱玉梅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邱玉梅領取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 號被告盧
   廷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卷於80年6 月13日繳納之保證金
   新台幣1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
   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80年度易字第891 號被告盧廷友麻醉藥物管
     理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仁即具保人邱玉梅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 晏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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