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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07
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詹文傑、法定代理人劉思妤(原姓名劉佳琳)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詹文傑、法定代理人劉思妤(原姓名劉佳琳)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08年度基小字第2830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文傑、法定代理人劉思妤(原姓名劉
佳琳)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基小字第2830號原告卓柏丞與被告劉
鴻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下午2時
2分,在本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