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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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楊政達  住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七街6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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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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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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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政達│台灣中小企業│108年11月20日 │500,000元 │AG1498014 │
│  │   │銀行開元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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