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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06
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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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發文字號:(99)存 字第 16 號
主旨: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