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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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林宗耀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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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林宗耀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主要內容摘要:
  本院審理10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林宗耀殺人、損壞屍體等案件,於日前宣判。林宗耀因殺人、損壞屍體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及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林宗耀提起上訴後,本院判決將上開部分撤銷,殺人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損壞屍體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與另犯加重詐欺罪不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捌年(被告又另犯偽造文書等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主要犯罪事實摘要:
  林宗耀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計劃殺害其兄林○賢並以林○賢身分生活下去。乃安排布置2輛車輛,並邀友人至臺中市寧夏路○○○視聽廣場唱歌飲酒試圖製造不在場證明,復以變裝方式混淆視聽,在6月1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僑大三街處,先出手毆打林○賢胸部,再持鐵鎚毆打其頭部,接著以菜刀猛力砍殺其頭、頸部,使林○賢當場死亡。其後另基於損壞屍體之犯意,持菜刀將林○賢雙手之手掌砍下,且在屍體旁擺放骰子數顆,製造該人恐係因賭債糾紛遭人殺害滅口之假象。再將其本人之汽車駕駛執照1 張、○○營造有限公司名片1 張放入皮夾內,置於林○賢所著褲子之後方口袋內,欲使他人誤認死者即為林宗耀。隨後潑灑預先備妥之汽油至林○賢屍體後點火焚燒,而毀損林○賢之屍體。

參、主要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認為林宗耀事後有請母親即同案被告林盧○梅於106年12月26日匯款200萬元至林宗耀嫂嫂甄○香以其子林○祥名義開立之文心郵局帳戶內,後又於本院審理中之108年5月3日賠償甄○香、林○祥300萬元,總計賠償500 萬元。甄○香及其子林○祥於和解協議書中表示,同意不再追究林宗耀任何民、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對於林宗耀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以利林宗耀早日復歸社會,履行其所為將窮盡畢生之力,盡己所能協助照顧甄○香、林○祥之承諾。而林宗耀之母親林盧○梅、林宗耀之子林○宸亦均為林宗耀求情,認林宗耀從小品性佳又會照顧家人,被害人林○賢嗜賭成性,林宗耀幫忙償還賭債,會發生此次事件定有原委,希望林宗耀早日復歸。
二、本院因此認為就林宗耀所犯殺人罪以及損壞屍體罪部分,因林宗耀事後為積極之處理,所為固屬絕對不該,然已對被害人家屬為適當之賠償與安撫,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致就林宗耀所犯殺人罪部分,處以無期徒刑之重刑,另就所犯損壞屍體罪部分,亦量處有期徒刑 3 年之非輕刑度,以本院審理時之情狀,即有未洽之處,林宗耀就此部分上訴主張從輕考量,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2 部分撤銷改判,而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因而失所附麗,併同撤銷之。
三、撤銷後,就林宗耀所犯殺人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15年,褫奪公權10年。就所犯損壞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就林宗耀所犯總體各罪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姚勳昌、受命法官廖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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