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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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  題: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被告陳為榮等涉犯銀行法等案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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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被告陳為榮等涉犯銀行法等案件之新聞稿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被告陳為榮等
涉犯銀行法等案件之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被告陳為榮等涉犯銀行法等案,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宣判。就判決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壹、被告判決情形(簡要)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等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陳為榮犯銀行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及沒收犯罪所得。
陳宥騏犯銀行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及沒收犯罪所得。
巫政陞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及沒收犯罪所得。
黃麟鈞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及沒收犯罪所得。
黃唯品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沒收犯罪所得。
貳、判決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告榮騰公司部分:
被告陳為榮、陳宥騏為被告榮騰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因執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共2 罪),被告榮騰公司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各科以罰金及沒收犯罪所得。
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違法吸金部分:
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與配偶陳宥騏共同經營榮騰公司,由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取得,竟共同基於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止,由陳為榮負責設計如附表一榮騰一局所示之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藉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為KEY 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返利制度,且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係透過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總計以陳為榮為首之榮騰公司,於榮騰一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17900 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新臺幣(下同)39億9743萬2772元。
(二)嗣因會員額滿及榮騰一局獎金制度發放速度較慢,陳為榮、陳宥騏均又另起犯意,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止,同樣藉榮騰公司名義,在上開地點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以附表一榮騰二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2 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 億8065萬3000元(如附表二)。總計榮騰一局、二局非法吸金合計48億7808萬5772元。
(三)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所為均係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2 罪)及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各2 罪),被告2人上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各2 罪)。
三、被告陳為榮違法證券交易法部分:
被告陳為榮為先後基於違反未經申報不得公開招募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之犯意,先後分別於:
(一)105 年1 月20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直推6 單可認購榮騰股票1 張4 萬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記表,向各收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繳款和辦理過戶,要在105 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續」等文字,A以此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於105 年共出售1182張予數百名不特定會員,非法招募共得款5305萬5000元。
(二)另於106 年7 月11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在榮騰公司事業手冊上刊登宣傳「會員凡於活動期間(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股票總數900 張,每一人購買限制10張為上限」等文字,以上開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於106 年出售883 張股票予數百名不特定會員,非法招募共得款4856萬5000元。
(三)被告陳為榮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及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共2 罪)。
四、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共同犯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
被告巫政陞、黃麟鈞皆係榮騰公司在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是榮騰公司在桃園市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其等雖未參與榮騰公司實際經營,不知榮騰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方式,惟均知悉榮騰公司係以「商品虛化」之方式招攬會員,會員取得分紅獎金(或點數)、推薦獎金(含贈送公球)之方式,主要係基於會員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各自與陳為榮基於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在其等營運中心召開說明會,其等分別於自加入時起至106 年11月某日止,講解上開榮騰一局之投資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供公司訊息予會員;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止,講解上開榮騰二局之投資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供公司訊息予會員,且每月與其他營運中心、收件中心負責人在榮騰公司上址總公司與陳為榮開例行性會議,其等分別各係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各2 罪)。 參、本案量刑之審酌情節
一、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營運業務、獎金規劃與財務運作之主導、決策者,被告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人事任用、員工訓練及財務審核等事項,其等以前揭給付高額推薦獎金、分紅獎金等回饋、網路商品行銷及召開說明會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榮騰一局招攬會員約17900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39億9743萬2772元;榮騰二局招攬會員約2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億8065萬3000元(合計48億7808萬5772元),吸金規模甚為龐大,對廣大會員造成之財產損害甚鉅,亦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之安定。
二、本案甚至造成一被害人因上開投資而向銀行、親友借貸,在本案被查獲後因不堪經濟壓力而自殺身亡之憾事。
三、被告巫政陞、黃麟均及黃唯品雖未參與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規畫,僅構成違反多層次傳銷法第29條之罪,然被告巫政陞、黃麟均及黃唯品等人係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負責講解各項制度之講師,亦多次於說明會中上台鼓吹會員加入,其等並兼為各地區營運中心之負責人員,其等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為主要居功者,並因此等組織發展獲得高額利益,犯罪情形難謂輕微。
四、考量被告陳為榮等5人皆否認犯行,案發迄今已1年餘,尚未實際返還犯罪所得予各該會員,雖被告榮騰公司及陳為榮等5人之帳戶、房地經聲請扣押,被告等人亦未提出其他財產以供相關會員實際受償等事由而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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