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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01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道105訴140字第26780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條之7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亞純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鄭明
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李亞純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