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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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道105訴140字第26780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條之7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亞純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鄭明
     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李亞純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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