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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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太陽花324學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對司法審判機關有誤解之評論乙事,本院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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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太陽花324學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對司法審判機關有誤解之評論乙事,本院澄清新聞稿

一、本院於108年10月30日宣判之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判決,法官本於法的確信及相關證據資料,判命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給付賠償,並無任何政治因素或外力干擾。新北市政府議會於會議開議時,部分人士妄加揣測,進而評論「法院民進黨開的…」云云,此評論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司法獨立性,本院除深表遺憾之外,認有澄清之必要。

二、本院重申,自101年7月6日法官法通過後,本院法官均已遵照法官法第15條規定退出政黨,未參加任何政黨活動,以保持審判的獨立與公正。且司法判決結果固可受社會公評,然應基於對判決正確認知及理性客觀加以評論,此評論始能增益國家及社會大眾,期望社會各階層之人士及媒體,就司法判決之評論應基於對司法判決內容正確之認知,客觀理性加以評論,避免錯誤之訊息及評論誤導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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