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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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晴四股
標  題: 公示送達108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應送達被告黃林鳳珠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公示送達108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應送達被告黃林鳳珠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8審訴晴四字第1031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林鳳珠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起訴狀
     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8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命提出答辯狀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
     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林鳳珠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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