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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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6號陳玉珍訴鏡週刊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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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6號陳玉珍訴鏡週刊新聞稿

原告陳玉珍對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廖志成、丁國鈞、蔣欣倫、方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新臺幣300萬元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院認原告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說明本件之主文及事實理由如下:

一、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方典向任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公司)之記者即被告丁國鈞提供不實資料,指訴原告(金門縣議員)與方典之夫王立正間有逾越一般正常交往影響方典與王立正間婚姻等不實事實,丁國鈞因而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撰文,刊登在精鏡公司所出版之鏡周刊(被告裴偉為精鏡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鏡周刊社長、被告廖志成為總編輯、被告蔣欣倫為報導之編輯),出版題為「毆妻後訴請離婚方芳芳姊夫搭上女議員」之不實報導(下稱系爭報導)。系爭報導內容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私隱權,另刊登之照片則侵害其肖像權,均造成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等連帶負賠償責任及登報道歉。
(二)被告則抗辯:系爭報導所報導內容與事實大致相符,且經合理查證,並為平衡報導,使用之照片亦為網站上公開之照片,並無侵害原告之權利等語。

三、理由:
(一)原告與王立正間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之界線,王正立之追求並使兩人處於情感曖昧狀態之情事,有原告與被告方典LINE對話訊息、王正立親筆所寫之信件內容及臺北地檢署107 年偵字第27107 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9845號駁回再議可證。
(二)系爭報導之照片為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之臉書專頁照片且設定為向全體公開,系爭報導是合理使用。系爭報導內LINE對話紀錄之圖片與實際對話內容大致相符,並已註明為模擬對話,均無對原告有何權利之侵害。
(三)系爭報導業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非真實惡意。
(四)結論:本院認原告之權利並無受到侵害,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得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徐千惠 法官陳瑜 法官范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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