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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31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王淑芬為公示送達。
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王淑芬為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108南分院正民春107重上更四20字第97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淑芬之本院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件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
於108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王淑芬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