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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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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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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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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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明│台灣│高雄│85-5 │16,000│108 │OKA01620│ │
│1 │富 │三軸│市第│   │元  │年10│74   │ │
│ │  │科技│三信│   │   │月5 │    │ │
│ │  │有限│用合│   │   │日 │    │ │
│ │  │公司│作社│   │   │  │    │ │
│ │  │  │天祥│   │   │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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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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