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庄O珍等七人108年度聲羈字第9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加重竊盜等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庄O珍等七人108年度聲羈字第9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加重竊盜等案件新聞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0月24日
發稿單位:院長室
連 絡 人:院長 廖建瑜
連絡電話:0836-22477#201  編號:108-001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庄O珍等七人108年度聲羈字第9號違反入出國及移
民法、加重竊盜等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被告庄○珍、高○海、庄○龍、周○疇、高○坤、林○慶、李○同均應
予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貳、裁定理由略以: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依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庄○珍、高○海、庄○龍、周○疇、高○坤、林○慶、李○同,於108年
10月22日24時許,駕駛大陸籍龍興1399號抽砂船自大陸地區福建省
黃岐港出發,於翌日(23日)凌晨3時17分前某時,未經我國主管機
關許可,在連江縣莒光鄉公告限制海域,以船上抽砂設備結夥竊取
我國領域下海砂約2000噸,於清晨5時56分許,經第十海巡隊查獲,
並扣得大陸籍龍興1399號抽砂船及盜採海砂(因船身過重,扣押後
將約1000噸海砂回填我國領海),庄○珍等七人涉嫌違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入出國及移民法74條後段之未
經許可入國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

二、羈押原因
庄○珍等七人有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
庄○珍等七人均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渠等
有逃亡返回大陸地區之高度可能性,且共犯間就在何地竊取海砂供
述並非相同,有避重就輕之情形,則依竊取海砂數量未來量刑可能
非輕,經驗上被告庄○珍等人可預期之刑罰亦常伴隨著高度逃亡、
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庄○珍有逃亡或勾串共
犯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
被告羈押與否,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斟酌判斷,本院經審酌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對於公共利益之侵害(國土海域完整、生態
環境破壞、航道安全及海岸線面積退縮)與被告庄○珍等人人身自
由之保障等各情後,認如對被告庄○珍等人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
分手段(如具保、限制住居或禁止與同案被告聯絡等),並不足以
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被告庄
○珍等七人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庄○珍等七人之訴訟權保障
被告庄○珍等七人於108年10月24日下午3時58分移送至本院,經轉
介法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暨金馬分會所屬律師吳仁堯擔任辯護
人,並於同日下午4時36分起進行律見及閱卷,而於同日下午7時30
分召開羈押審理庭,並經檢察官李俊毅及辯護人吳仁堯律師到庭
陳述意見,庭訊迄同日下午11時30分結束,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庄○
珍等人之訴訟權均給予充分保障,附此敘明。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