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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23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相對人陳欣玫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相對人陳欣玫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松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
達與相對人陳欣玫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正本:相對人陳欣玫
副本:
決行: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林加芳
相 對 人 陳欣玫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8,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08年6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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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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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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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 │鼓山 │龍水 │一 │1151
│ │627 │10000分之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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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 │鼓山 │龍水 │一 │1151
│ │627 │10000分之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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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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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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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 │龍水段一小段11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9.31 │陽台:6.77│全部│ │
│ │ │ │012層樓房
│二層:95.72 │平台:6.77│ │ │
│ │ ├───────────────┤
│騎樓:29.20 │ │ │ │
│ │ │中華一路316號 │
│合計:174.23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龍水段一小段00698-000 建號 1,420.11平
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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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龍水段一小段11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92.02 │陽台: │全部│ │
│ │ │ │012層樓房
│合計:92.02 │10.06 │ │ │
│ │ ├───────────────┤
│ │ │ │ │
│ │ │中華一路316號3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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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共有部分:龍水段一小段00698-000 建號 1,420.11平
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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