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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23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75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洪美玲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上午09時2
8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
(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