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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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聲請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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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聲請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108年9月24日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下稱原處分)之執行(108年度停字第110號) ,經審理結果裁定主文:「聲請駁回」,以下扼要說明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
一、事實概要:
相對人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並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向經濟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調取相關資料,且先後舉行預備聽證及聽證後,於108年9月24日作成原處分,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並命將附表2所示不動產移轉為國有,以及追徵附表3所列土地的價額新臺幣77億3,138萬9,185元。聲請人認為原處分執行後將造成其難以回復的損害,於是向本院聲請於行政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二、理由要旨:
(一)處分的相對人及對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於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意旨,可以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的人,應以處分的相對人或對於行政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為限。
(二)聲請人並不是原處分的相對人,對於原處分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符合聲請停止執行的資格要件:
聲請人並不是原處分的相對人,只是好聽股份有限公司、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均為受處分人中廣公司的股東)的債權人。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6條的規範意旨,並沒有賦予一般人監督或管理相對人的公法上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所揭示的保護規範理論,聲請人(就原處分)對相對人並沒有可申請的權利存在,難以認定本案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的結果,將對聲請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造成損害。至於本案撤銷訴訟的結果,縱使有益於聲請人的民事求償金額,也只是間接作用的結果,而不是因為聲請人對本案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聲請人自然不是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稱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本件停止執行的結果,對聲請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無影響,而與聲請停止執行規定的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金圍、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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