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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22
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勤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粘一雄裁定正本一件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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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粘一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粘一雄 住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頂粘街41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