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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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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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芝逸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203號7F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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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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