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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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
  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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