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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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 |
標 題: |
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
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
光慕之不動產鑑價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