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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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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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被告黃鑰文殺人等案,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宣判。就判決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黃鑰文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捌年;又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扣案之尖刀1支(含刀鞘1個)、鐵條1支、木棍1支、老虎鉗1支均沒收。

貳、事實摘要:
一、黃鑰文前因毒品款項之積欠問題,與被害人王男發生爭執而心生怨懟,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凌晨5時28分許,準備由單面剪刀製成之尖刀1支(含刀鞘1個)、鐵條1支、木棍1支、老虎鉗1支後,騎乘機車前往王男位於關廟區住處,先持老虎鉗切斷王男住處用電,引誘王男出門後,雙方旋發生肢體衝突。之後,黃鑰文將王男壓制在地呈仰躺狀態,持前開尖刀,接續朝王男之頭部下巴、右上、左上胸壁等重要部位揮刺12刀,致王男受有胸部穿刺傷併左右側血胸、氣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二、黃鑰文見另一被害人莊男上前制止,竟持尖刀,近距離接續朝莊男之左側胸腔等身體重要部位刺入,致莊男受有左側胸腔穿刺傷合併氣血胸,經送醫急救倖免於難。黃鑰文另出手推倒被害人謝女,致謝女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

參、判決理由:
一、被告雖然於審理中否認殺人及傷害犯意,然合議庭認為被告案發前已多次前往王男住處索討金錢,且放話將對被害人不利,又被告坦承攜帶器械的目的就是要找王男「輸贏」(台語),被告確有殺人之動機。參以被告用以刺殺王男的尖刀,刀刃長約9公分、最寬處約2公分,刀柄長約11公分,而王男及莊男遭刺傷之位置,多集中於內有人體重要臟器之胸腹部處,足認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且王男已遭被告壓制在地,呈仰躺狀態,此時亦無對被告為任何攻擊行為,因此,辯護人為被告所辯正當防衛部分,不能成立。
二、被告所犯係殺人罪、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僅因數千元之債務糾紛,竟於凌晨時分持器械前往被害人住處刺殺王男,更刺殺無嫌隙之莊男,以及推倒謝女,其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為嚴重。犯後又未賠償被害人,無法取得宥恕。然被告有輕度智能不足的情況,且身心長期出現聽、幻覺(未達到刑法第19條減、免刑責程度),堪認亦屬社會邊緣、底層者,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包梅真、受命法官廖建瑋、陪席法官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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