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2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勤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耀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正本一件
檔案下載:

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耀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耀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民族路雙連二段
            118巷49弄43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古桓耀  住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96號15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