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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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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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108年9月24日作成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下稱原處分)之執行(108年度停字第108號) ,經審理結果裁定「部分停止執行、部分駁回聲請」,扼要說明如下:
一、裁定主文要旨:
(一)原處分主文第三項命聲請人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原處分附表2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該部分處分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原處分主文第四項認定附表3所列土地為聲請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的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二項非屬不當取得及第三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的聲請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下同)77億3,138萬9,185元部分,於該部分處分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其餘聲請駁回。
二、事實概要:
相對人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並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向經濟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調取相關資料,且先後舉行預備聽證及聽證後,於108年9月24日作成原處分,聲請人認為原處分執行後將造成其難以回復的損害,於是向本院聲請於行政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三、理由要旨:
(一)原處分主文第一項及主文第二項至四項所內含確認處分部分的執行,不致對聲請人造成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
相對人以原處分主文第一項認定聲請人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與原處分主文第二項關於確認附表1所列的資產,於2億524萬3,934元的範圍內,屬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所定不當取得的財產,以及主文第三項關於確認附表2所列土地與地上建物暨主文第四項關於確認附表3所列土地亦屬黨產條例所定不當取得的財產等四部分,都僅有確認效力而已,如原處分之後經本案訴訟判決撤銷確定,則該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無不能回復的情形。所以聲請人就原處分上述四部分聲請停止執行,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
(二)原處分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下命處分部分的執行,將對聲請人造成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且經利益權衡後,停止該部分的執行對公益尚無重大影響:
1.原處分主文第三項命聲請人將附表2所示不動產移轉為國有,聲請人因此將受的損害,雖然可以金錢賠償,但是審酌相對人藉原處分所移轉不動產的面積合計高達10幾萬平方公尺,其價額實屬鉅大。又聲請人若未依原處分所定期限將附表2所列財產移轉為國有,相對人無須經過換價程序,即可依法於原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後,直接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足認原處分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且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非即時由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又原處分主文第四項命追徵聲請人的其他財產,其追徵價額達77億3,138萬9,185元,金額甚鉅,若聲請人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相對人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且現階段聲請人實收資本額僅32億2,435萬4,400元,一旦執行將導致聲請人無法維持公司營運的基本規模,甚至法人格有遭到被消滅之虞,而造成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
2.原處分既已認定附表2、3的資產為聲請人不當取得的財產,依法聲請人非有正當理由或經相對人同意,不得自由處分,已足確保日後若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勝訴後,對於聲請人移轉返還或追徵財產的效果,亦能避免聲請人脫產,是原處分關於下命處分部分縱使停止執行,對公益尚無重大影響。再權衡公益、私益因素的比例,原處分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其金額高達77億3,138萬9,185元財產的執行,聲請人所受影響,顯然較相對人更為嚴重。因此,聲請人此部分的聲請,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應予准許。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金圍、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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