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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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335號潤寅詐貸案辯護人將偵查卷證影本送至影印店再複印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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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335號潤寅詐貸案辯護人將偵查卷證影本送至影印店再複印之回應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33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被告所委任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就卷宗證物進行影印。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依法准許辯護人在本院閱卷室內進行影印。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因此,辯護人應負有妥善保管偵查中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之責任。然本案數名辯護人卻將其影印所得之偵查資料影本集合後,自行送至院外之影印店再複印。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開庭時,辯護人以影印資料未回,開庭將侵害其辯護權,法官知悉偵查資料影本送至院外後,暫停羈押庭之審理,檢察官亦指揮司法警察至影印店取回資料影本,並調查影印之相關細節,以確認辯護人將偵查資料影本送至影印店再複印之部分是否違反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涉及相關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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