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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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號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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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號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0號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主文:
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貳、事實摘要:
一、劉英麟原係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負責經營該公司業務之人;游德榮領有建築師執照,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陳禎祥領有土木技師執照,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劉英麟於民國79年1月18日取得花蓮縣花蓮市國光段65地號土地後,擬興建地下1層、地上12層之鋼筋混凝土樑柱構架構造物,第1層為店鋪,第2、3層為辦公室,4樓以上均為集合住宅,並取名為「雲門翠堤大樓」,對外銷售。「雲門翠堤大樓」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當時建築法規定應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劉英麟自79年間,委託建築師游德榮擔任「雲門翠堤大樓」之設計人、監造人。又因「雲門翠堤大樓」為5 層以上之建築物,且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當時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之規定,須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及結構計算書,劉英麟即委由聯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地質鑽探。嗣聯禾公司在大樓建築基地實地地質鑽探後,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游德榮則於79年9 月間前某日,委託土木技師陳禎祥負責「雲門翠堤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並出具結構計算書,再由游德榮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
二、申請建造執照:
(一)結構分析與設計方面:
游德榮、陳禎祥共同負責本件「雲門翠堤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均明知對於「雲門翠堤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令規定,應依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且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禎祥於結構分析與設計時,竟疏未注意,而有以下疏失:
1、低估靜載重14% ,連帶地震橫力低估8.5%,且1樓柱過半以上不足量配筋,致原設計可抵抗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僅為304.9,南北向為289.9gal,即原設計可以抵抗之地表加速度為289.9至304.9gal,低於107年2月6日晚間11時50分地震之南北向地表加速度336.476gal。按當時即78年建築技術規則設計之結果,若無自重少計及地震力低估,本可抵抗之地震地表加速度東西向高達388.2gal,南北向高達369.1gal,即可以抵抗之地表加速度為369.1 至388.2gal。
2、C5柱與5支樑相接,斷面未放大,未能考慮施工難度,以致施工困難( 包括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樑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及錨定長度不足等)。
3、C6五邊形柱(平面近似於三角形),未考慮其可以抵抗彎矩之效果,依其形狀,對彎矩抵抗效果甚差。
4、C6a柱斷面僅50cm*50cm ,相比其他柱斷面尺寸90cm*90cm明顯較小,且C6a 柱雙向未有大樑通過,抵抗彎矩能力不佳,致影響整體建物結構之抗震能力。
5、游德榮明知受委託設計之建築物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書,應符合建築師法、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建築法令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是游德榮對於陳禎祥製作之「雲門翠堤大樓」結構計算書,本應注意查核該結構計算書應依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且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游德榮竟疏未注意該結構計算書有上開明顯之錯誤,而逕自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
(二)劉英麟於79年11月間,以己為起造人,以游德榮為設計人及監造人,向花蓮縣政府建設局申請建造執照,嗣於80年2月1日經花蓮縣政府核准取得建造執照。
三、建築施工方面:
劉英麟明知建築營造屬專業工程,依規定必須按登記等級承攬不同限額之營建工程,而北歌公司營業項目僅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前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轉投資」,無營造商資格,不得自行興建大樓,劉英麟則借用以段00(已歿)為負責人之甲級營造廠商文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擔任「雲門翠堤大樓」承造人,實際上由劉英麟自行興建,為事實上從事營造業務之人,應負實際承造者之責任,而游德榮為「雲門翠堤大樓」之監造人,劉英麟、游德榮依法均應注意就本件工程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圖說施工,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又監造人並應注意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並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以防止「雲門翠堤大樓」因施工不良遇地震致建物倒塌等危險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其等並無不能注意按圖及依規定施工、監造之情形,「雲門翠堤大樓」之營建工程並於80年4月15日開工,詎劉英麟、游德榮竟疏未注意及此,於82年11月15日竣工前,施工內容有下列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缺失:
(一)6樓以下樑、柱主筋本應使用本應使用強度為4200(kgf/平方公分)之鋼筋,卻錯誤使用強度為2800(kgf/平方公分)之鋼筋,相當於鋼筋量不足約3分之1。
(二)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造成鋼筋強度無法發揮: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7 條規定,鋼筋搭接比率超過50%時,搭接長度為1.7倍伸展長度,經計算鋼筋搭接長度應為238公分。然現場施工,搭接長度為112至127公分,嚴重不足,造成鋼筋強度無法完全發揮。
(三)由於施工錯用鋼筋已使柱鋼筋強度不足3分之1,且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將使鋼筋可發揮之強度再折減約2分之1,兩者合併造成鋼筋強度僅剩原設計強度之3至4成。
(四)施工單位本應依當時之建築法第3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8條等規定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C5柱既有上述不易施工情形,施工單位即應該向設計單位反應,讓設計單位進行適當之調整變更,然本案工程卻逕以不合格之施工方式進行施工,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樑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與錨定長度不足等缺失。
(五)樑有多數主筋數量與圖說差異頗大,箍筋亦未依圖說做雙箍或間距過大,樑構件有多處(近2分之1以上)下層鋼筋根數與圖說明顯不符,顯有偷工減料之情形。
(六)樑主筋末端彎鉤不符標準彎鉤之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2條規定,主筋90度彎鉤末端直線延伸長度至少為12db(db為鋼筋直徑),最小彎曲直徑(內徑)為8db ,故從鋼筋最外緣到彎鉤鋼筋末端至少17db(=12db+4db+db),以#10鋼筋(10號鋼筋)而言,17db=17*3.2=54.4cm,但現場量到為35cm,尤有甚者,在C5柱(5樑1柱)接頭更發現樑主筋90度彎鉤鋼筋最外緣到彎鉤鋼筋末端只有17至20cm,彎鉤末端延伸長度不足而影響鋼筋強度發揮。
四、「雲門翠堤大樓」於82年11月15日竣工後,劉英麟委由朱00(已歿)檢具使用執照申請書、竣工圖說等文書,至游德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簽證,復至文彬營造公司用印,並向花蓮縣政府建設局申請「雲門翠堤大樓」使用執照,經審查後,該局同意核發「雲門翠堤大樓」使用執照。嗣於107年2月6日晚間11時50分許,花蓮地區發生地震,在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商職觀測站(為距離「雲門翠堤大樓」最近之非即時測站,且與「雲門翠堤大樓」在米崙斷層帶同側),測得之南北向地表加速度為336.476gal,東西向為230.23gal 。因「雲門翠堤大樓」有前開結構設計及建築施工之缺失,導致地震發生後未久,大樓靠商校街一側柱遭壓力破壞,同時反側柱呈現張力作用,因鋼筋強度嚴重不足,造成反側(傾斜張力側)柱拉斷,大樓遂朝商校街與國盛一街交岔路口方向呈30餘度傾斜倒塌,並造成余0等共14人死亡。
參、理由概要:
本院審酌受檢察官囑託實施鑑定本案大樓倒塌原因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人及相關證人之證述,以及卷內各該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其他證據,認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之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均可認定。
肆、罪名:
一、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276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並參照刑法第33條、第35條所定之標準,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276條論處,對被告3人較為有利。
二、被告3人本案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等之過失行為,造成余0等14人死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伍、量刑理由:
本院審酌本案雲門翠堤大樓倒塌,導致共計14人死亡,造成至深且鉅、無法彌補或回復之損害,死者及其等家屬何辜,而被告陳禎祥否認犯行,顯無悔意,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雖坦承過失,然非無推諉部分罪責,本案實因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建築施工之施作、監造、監工過程中,被告等人之重大過失造成之人禍,不能諉於天災或不可抗力,被告游德榮、陳禎祥等人本應憑其等各自之建築師、土木技師之專業智識與能力,妥為設計建案,而被告劉英麟不論是為免建案延遲交付或為節省成本,而借用文彬營造公司名義,均係出於一己之私,避免自身損失,而自任承造人,卻不思善盡承造責任,其3人重大過失釀成本件災害,又均未對自己過失造成之損害、死傷為彌補、賠償, 兼衡其等各自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造成之損害程度,本應嚴加非難,不能輕縱,然現行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法定刑最重僅5 年有期徒刑,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之刑, 猶嫌不足,然因須恪遵法律,併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內容,依法量處刑法第276條所定之法定最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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