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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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108年第7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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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第7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108年第7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賢慧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楊忠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孫藝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羅婉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施君蓉,試署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志強、李陸華、歐陽儀、宋雲淳、唐玥、郭思妤、李子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宋泓璟、王國耀、王廷、黃俊雯、莊哲誠、張惠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昭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涂偉俊、廖子涵、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正杰、劉奕榔、陳雅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湯有朋、田雅心、王姿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怡貞、丁婉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歐家佑、陳明照、胡佩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潘韋丞、蘇珈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盧伯璋、張佐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郁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姚億燦、宋恩同(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鄭珮玟、陳鑕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奕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程耀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粘柏富、鍾志雄、陳裕涵,候補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四)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羅智文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乃瑩民事醫療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薛巧翊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鍾世芬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李秋瑩與葉南君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沈建興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季緯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五) 本院所屬前法官俞○○,因開庭過程之不當言行,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之情事,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除對其送達前開書面警告外,並將處分情形登載於其人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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