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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07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為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偵聲字第27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偵聲字第27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7 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德刑為90偵聲271 字第6247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偵聲字第27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勤學(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
(繳款日期:90年5 月1 日、收據號碼:90年00000302號
)為被告陳天立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勤學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