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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07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晉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檔案下載:
20191007_115104.pdf
公示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達鋼馨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657巷3號
法定代理人 陳重瑾 住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657巷3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0 年7 月31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