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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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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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楊進吉、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下午3 時宣判,說明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楊善淵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賴經傑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三、許志亮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蔡武哲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五、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八、楊善淵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九、楊進吉無罪。
貳、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概要
一、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辦理之「106學年度二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走出雲林精緻農業參訪活動」等採購案,有洩漏依政府採購法應秘密之招標文件內容情事,又「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中,有浮報人數請領款項未遂之事。
二、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辦理之「106年學年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廠商有合意不為競爭之行為。
參、有罪部分判決主要理由
一、活動之時間、地點、人數為招標文件之內容,公告前應予保密,當然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故辦理採購之公務員,於公告前洩露給特定廠商,自構成洩密罪。
二、「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採購案之勞務採購契約係約定以實際參加人數請領費用,而實際參加人數應以保險單上人數為依據,並非報名人數或預估人數。故以詐術浮報人數請領費用,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本案因調查站介入調查,核銷程序未完成,應論以未遂。
三、廠商在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辦理之「106年學年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中,因區域畫分,而達成協議一方不為競爭,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以證明。
肆、有罪部分之量刑
  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於案發時分別為土庫國中校長、主任、組長,於辦理採購案件,未能謹守法律界限,洩漏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即使動機是為了使活動如期進行,也不能無視法律規定,怕訂不到場地、流標、辦不成致被提報檢討,或稱南和旅行社賠錢來承攬,其實不外是一方為了前途,另一方是為了繼續經營之共生,此種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之心態,存在於國民義務教育之教育工作者中,實非人民樂見。又被告賴經傑為使被告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而共同施以詐術,因雲林縣調查站介入調查而不遂,雖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賴經傑與蔡武  哲間或與南和旅行社有利益輸送,仍應對未遂之犯罪事實究責;另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囿於地域劃分,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制度所欲追求之公平競爭核心目的難以達成,有害於公益。因此各判處上開刑度。被告蔡武哲、吳宗儒為被告南和旅行社之從業人員,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為被告平安歸旅行社之從業人員,並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科以罰金。 
伍、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楊善淵3次洩密犯行,其中關於「106學年度二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之洩密犯行,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
二、「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採購案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楊善淵暗示讓南和旅行社浮報人數,然而證人之陳述,差異甚大,也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楊善淵有提供任何助力。
三、另外被告楊進吉製作之驗收紀錄,客觀上沒有虛構不實事項,自不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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