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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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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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事件新聞稿

壹、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下稱提案庭)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判決之上訴案,經評議結果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即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54號、第449號判決)之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乃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之徵詢程序,經徵詢回復後,其他三庭皆不同意提案庭見解。提案庭乃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之法律見解。
貳、 本件提案之法律爭議概要:
上訴人民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惟上訴人主張該海外期貨交易自99年迄104年12月仍為虧損狀態,並無利得。從而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即將前3年度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損失扣除)?因稽徵機關及本院先前裁判採否定說,提案庭擬改採肯定說,故法律見解有待統一。
參、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受命法官林文舟、陪席法官陳秀媖、劉介中、帥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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