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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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南地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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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被告吳茂騰殺人案,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宣判。就判決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吳茂騰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損壞、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事實摘要:
 一、被告吳茂騰與被害人張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同居在張女租屋處。108年1月8日22時許,吳茂騰因翌日張女將與他人有約外出而生口角,過程中張女復提及吳茂騰與家人感情不睦之事,兩人發生扭打,吳茂騰遂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將張女壓制到主臥室床上,以其左手肘到左手臂處施力,自後方用力環繞、勒住張女頸部,使其不能呼吸,時間長達15分鐘以上,致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吳茂騰發現張女已不再掙扎,探其鼻息亦已無呼吸後,再隨手持塑膠製充電線,以環狀方式從後到前緊繞張女頸部2圈,確認張女已死亡。
 二、吳茂騰為免上開殺人犯行曝光,竟另基於損壞及遺棄屍體之犯意,於翌(9)日上午8、9時許,購買大型黑色垃圾袋、清潔劑、ㄇ型鋸等物後,再返回上址處客廳旁浴室,以ㄇ型鋸肢解張女遺體,將之肢解為7部分,裝入2只大黑色塑膠袋,於深夜將該2袋屍塊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崇賢六街路旁)草叢。
參、判決理由:
 一、被告對犯罪事實,大多坦承不諱,僅爭執:其絞勒時間約3至5分鐘,應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被害人舌骨斷裂可能係分解屍體時,不慎按壓到。然依法醫師證述,從後絞勒並造成舌骨骨折,需施以相當之力道且壓制15分鐘以上,另分解屍體沒有按壓舌骨必要,本院認被告所辯不可採取。再由被告絞勒被害人長達15分鐘,又持電線纏繞被害人頸部2圈,以確認被害人死亡,顯見被告致被害人於死之意念甚為堅決,非僅止於其所辯,係消極容忍死亡結果之發生。
 二、本件被告所犯係殺人罪及毀損、遺棄屍體罪。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受有良好教育,在案發時亦有正當職業,收入全供己用,衣食無缺,亦無何重大刺激情況下,僅因被害人不願順其要求,執意與他人外出遊玩,即起殺意,將被害人絞勒長達15分鐘以上,甚至無視已有2年同居關係,狠心將被害人肢解,棄置在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所為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為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是認被告非無教化之可能,尚無予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就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損害遺棄屍體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包梅真、陪席法官陳世旻、廖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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